2005年12月1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犯错还是犯罪?
王小石涉嫌受贿案庭审纪实
李奎

  12月9日,备受关注的原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王小石受贿案落判,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
  而被媒体称为拉王小石下水的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林碧,也被法院认定有罪,以介绍贿赂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开庭直击
  王小石坚称自己无罪
  12月9日上午9点40分,北京市一中院西中法庭刚刚打开门,等候已久的媒体记者蜂拥而入。开庭前,法庭的旁听席几乎坐满了人。
  20分钟后,王小石和林碧被法警一并带入法庭。王小石看上去比较平静,但显得有些注意力不集中。
  当法官大声叫他的名字,准备告知将对其依法宣判时,王小石竟没有作答,法官叫了第二声,王小石这才作答。
  判决后,王小石和林碧被很快带出法庭。林碧昂首挺胸走出法庭,而王小石则咬着牙,显得神色黯然,视线紧盯着林碧的脚后跟,没有向旁听席上看一眼。
  王小石庭后接受采访时,仍坚持说:“自己只是犯了一个错误,不构成受贿罪。”对于判决结果,王小石表示不服,称将会提起上诉。

  判决焦点
  焦点一:
  王小石与林碧是否共同受贿?

  自我辩护:
  王小石为自己辩护说,他介绍凤竹公司的老总和证监会两名工作人员认识后,分两次利用他人的银行账号收受了林碧提供的72.6万元。
  另外,王小石称对于林碧收受凤竹公司的140万元款项并不知情。王小石的辩护律师据此认为,两人共谋受贿这项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依据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证明王小石、林碧曾共谋收取凤竹公司给予的140万元贿赂款,认定二人为受贿共犯的证据不足。
  (这是王小石惟一受到法院采纳的辩护意见。专家称:假如法院证实王小石和林碧共同受贿140万元的事实成立,王小石可能面临有期徒刑15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焦点二:
  案发期间是证监会官员吗?

  律师辩护:
  王小石的辩护律师认为,在整个案发期间,王小石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创业板的筹备工作,其工资、业绩考核和工作关系均由深交所安排,后来他被调回了证监会,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也就是说,案发期间,王小石不是证监会官员。
法院认定:
  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虽由证监会派往深交所从事创业板的筹备工作,但其干部人事关系仍在证监会,仍属证监会工作人员,并于2003年4月回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因此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审批时,王小石正是利用了其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焦点三:
  凤竹公司请托是否属不正当利益?

  律师辩护:
  王小石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的最主要理由是:凤竹公司最后的上市是因为它本身符合上市规定。“因为凤竹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因此为该公司谋取的是合法利益”。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对于凤竹公司提出的能够尽快、顺利地获得审核批准的请托,王小石并不能通过其职务便利直接办到,因此王小石受凤竹公司请托将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审核人员约出,王小石及请托人均向审核人员提出了要求尽快办理的请托事项。
  对于凤竹公司要求对上市申请尽快审批的请求,通过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该企业的上市审批过程中有被延误的情形,在对其申请按照正当工作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凤竹公司的此种请托属不正当利益。所以,本案中王小石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事件回放

  王小石,男,44岁,大学文化。王小石被捕前是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主要负责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工作。
  2004年7月,北京西城检察院反贪局接到匿名举报,称王小石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根据举报线索,反贪局检察官走访相关单位,调阅有关材料后,确认“王小石有受贿嫌疑”。
  2004年11月18日,北京西城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正式批准逮捕王小石。
  2005年10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了王小石涉嫌受贿案,与王小石一起被提起公诉的还有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林碧。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2年2月至9月,王小石与当时担任东北证券有限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的林碧共谋后,在凤竹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上市过程中,向该公司索要贿赂140万元,后两人分赃。
  2005年11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对王小石和林碧涉嫌受贿案进行首次公开审理,庭审中,王小石和林碧均为自己作无罪辩护。